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5878号之一
原告:济南蓝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677号3号楼二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淄博市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辛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济南蓝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蓝筹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蓝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