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点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曲阳县佰美雕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03民初2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蓝点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红,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杨眉,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曲阳县佰美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亮,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陕西蓝点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阳县佰美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蓝点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红、辛杨眉,被告曲阳县佰美雕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平、谢宏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蓝点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3619元(安装费及人工费78014元、拆除费用9000元、重新制作及运输安装费用41605元、公证费5000元);3、被告向原告开具1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石雕雕塑加工合同》,委托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石雕雕塑产品,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浮雕;二、平台太极八卦;三、石雕石块。合同价款总计130000元(含发票、安装费)。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2016年10月19日傍晚,被告派其员工李某押车将加工好的石雕产品运输到原告榆林黑龙潭工地,货到工地后原告向被告付款90000元。第二天李某在当地组织村民开始挖地基,随后因下雨,李某称因后几天要下雨,先回河北厂里,将缺少的一块石材一起带来。但天晴后原告与李某联系安装事宜,李某称因安装难度和工程量比其预期大,要求原告加付20000多元安装费。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在与李某沟通过程中李某突然失联。原告只能另在当地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产生安装费、人工费损失78014元。因被告加工的浮雕质量太差,出现数条严重裂缝,导致安全隐患。监理方要求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前拆除浮雕。2018年7月29日,其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后对浮雕进行了拆除,并重新定制了替代品进行更换。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是被告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安装义务,且加工的浮雕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拆除并重新定做替代品,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曲阳县佰美雕塑有限公司辩称,1、其仅负责平台太极八卦图的安装,原告诉称的开挖地基,并安装浮雕、石雕石块不属于其工作范围,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太极八卦未安装的原因系其到场后发现需要铺太极八卦图的周边已经铺满了红色地砖,而太极八卦图的安装必须穿过红色地砖,在外圈已经铺好的情况下,八卦图铺设只能将石材运吊到内圈,施工难度比正常工作大,故其不同意免费安装。因其仅负责太极八卦图的安装,安装费报价8000元,按八八折优惠为7040元。故同意原告从货款中减付7040元;2、其交付的浮雕符合合同约定,且经原告验收合格后支付了尾款90000元,不存在违约情形,故不应承担违约金;3、其已按约定交付了浮雕,原告安装不当、养护不当所发生的费用与其无关;4、开具发票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应由税务部门主管,双方也未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和类型,没有形成合同义务,原告未付清尾款10000元,运费16000元,其有权拒绝开票。即使开票,在原告付清26000元后,其可开具普通发票。反诉原告曲阳县佰美雕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0000元、垫付运费16000元及利息3813.06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反诉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委托石雕雕塑加工合同》,约定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制作浮雕、平台太极八卦图、石雕石块,产品数量共三套,价款总计130000元;运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其于2016年10月19日将上述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及反诉被告要求运送至榆林黑龙潭工地,并垫付运费。货到后反诉被告工作人员对货物验收合格并接收,随后反诉被告支付货款90000元,支付货款共计120000元,尚欠10000元货款及16000元运输费用未支付。其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反诉被告已对产品进行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货款及垫付运输费。但反诉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损失。反诉被告陕西蓝点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产品总金额130000元,合同签订后其支付52000元作为定金;加工完成后,其再付52000元;反诉原告安装完毕后,其确认产品样式和质量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26000元。实际双方签订合同后,其支付了定金30000元,反诉原告加工完成并将产品送到工地后,其支付给反诉原告90000元,双方并未进行验收。因反诉原告仅将产品运输到工地,但并未安装,故其支付尾款的条件并未成就。反诉原告已自认未履行安装义务,反诉原告违约在先,其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石雕雕塑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制作浮雕、平台太极八卦、石雕石块三组产品;其中浮雕价款为55000元;平台太极八卦中的黑色石材15300元、白色石材7700元、大理石拼花5000元、石墩8000元、加工费15000元、安装费8000元,黄色石材由原告提供,总价为59000元;石雕石块价款为28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产品详情如上,数量为三套,合计价格为130000元,不含长途运费、含发票、含安装费;被告负责按原告选定的图片样式对产品进行设计、加工、包装、发货,包括产品设计费、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包装费,被告按时保质,运输费用由原告负责。合同第三条约定,产品总金额为130000元,均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需先付52000元作为定金;被告收到定金后开始制作产品,加工完成后,原告再付52000元;被告安装完毕后,原告确认产品样式和质量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26000元。第四条约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原告要求制作产品并达到预期的展示效果,产品应结实稳固、经久耐用、环保美观,符合相关行业的质量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材料和工艺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因材料质量和制作工艺造成质量问题的,返修费用以及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项下其他己方义务的,违约方需承担全部货款2%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额外支付16000元的运费、吊车费及叉车费等。2016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000元,用途备注为雕塑制作费。2016年10月19日,被告将产品运送至原告处,未将浮雕雕塑运送至山顶,未对全部产品进行安装。当天,原告向被告汇款9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未履行安装义务,其只能委托第三方对全部产品进行安装。对此,原告提供其与案外人鲍某某的《石材制作安装制作合同》两份。其中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的合同中,园区形象牌(即被告制作的浮雕雕塑)、天一坛(即被告制作的平台太极八卦图、石雕石块)的安装费用为53000元,新增斜面石材费用为5750元,新增天一坛汉白玉板费用为760元,新增大白板、黄色板费用为1068元,园区形象牌吊车费用1500元。以上费用加上税金合计62564元。其中日期为2017年4月5日的合同内容为园区形象牌地基的施工,费用为15450元。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