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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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3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建设路三万锭对面莎车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Q56H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8760756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天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5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300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