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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新疆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恢3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县文化路人大家属院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MA77MB882Y。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8760756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新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16334.1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16334.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我院于2021年5月20日委托**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不动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