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2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3幢4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浩男,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2428房。
法定代表人:侯大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917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20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于2020年4月7日、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4月1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
2020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8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