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贵州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66J。
法定代表人:郭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麗谷钰园A3幢40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11063T。
法定代表人:周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1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磊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贾立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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