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9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3幢4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袋,职务:总经理。
被告: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2428房。
法定代表人:侯大立,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789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为:1、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元以及违约金3000元。2、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
经查,被执行人已经于2022年8月31日将调解文书确定的2022年8月的钱支付到了双方确定的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6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麓森能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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