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易霖门业有限公司

西安易霖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7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易霖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与贞观路十字东北角凤城三号2号楼25-4室。
法定代表人都明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1幢11502室、11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西安易霖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陕0117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易霖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二路西侧河风雅苑中的3-116铺、3-117铺,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由于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房产属轮候查封,均不宜处置。经与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调查、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易霖门业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本金217769.4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7执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