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13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勐,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学,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2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89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川01执2533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华川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川公司称,其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新和公司等,执行标的金额为10875000元,故申请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对新和公司的债权抵消本执行案中其对新和公司所负债务。
本院认为,华川公司的申请属于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行为,而非针对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云鹏
审 判 员 邱家德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严 辉
书 记 员 周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