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河北宏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76164934N。
法定代表人:郭秀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060489514J。
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河北灿然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5590753965。
法定代表人:赵子展,该公司总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153号。
主要负责人:李永钊,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支行副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东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金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赵廷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沭鑫,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黄西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灿然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宏越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鸿特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腾达电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灿然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宏越线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 成
审 判 员 王朝辉
审 判 员 张怀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剑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