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1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153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东马家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鸿特电缆有限公司、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鸿特电缆有限公司、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528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