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电缆有限公司

鸿特电缆有限公司、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民初1209号
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东马家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尚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