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腾达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恢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153号。
负责人:石鹏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耿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东马家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尚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黄西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鸿特电缆有限公司、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鸿特电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48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执行鸿特电缆有限公司并撤销对被执行人鸿特电缆有限公司的执行,剩余部分由腾达电缆有限公司和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共同履行,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赵丽卓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