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腾达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153号。
负责人:石鹏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卫兵,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赵廷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东马家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新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黄西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腾达电缆有限公司、鸿特电缆有限公司、河北昊威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赵丽卓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