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586号
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东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增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晶龙街中段南侧。
法定发表人:赵力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赵力娟,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赵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鸿特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50000元;2.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万元,2017年2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200万元,2018年9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被告声称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三被告签字欠条为证。经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尚欠395万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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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的,应有明确的被告。对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赵力娟身份不明确,现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鸿特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英辉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邢玉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晓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