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2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坝泉组。
法定代表人:谢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曹靖宇,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路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 莉
审 判 员 朱卫平
审 判 员 周 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成东
书 记 员 陈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