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1081号
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水质监测站1号楼1层101等11套房,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5000594140644。
法定代表人:安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22号院内,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10207373409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计1750.5元,由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