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三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台市三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供用水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水,并向被告收取水费和代征费用。自2010年起,被告开始拖欠水费累计444,389.4元及违约金127,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所欠水费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被告邢台市三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
本院认为,被告邢台市三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原告应以被告邢台市三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名称为被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承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邢台市三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