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

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原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监9号

监督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原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钢铁南路**。

法定代表人安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围城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延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邢台市公园东街青青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庞亚欢,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冀检民(行)监[2018]1300000006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杰

审判员  宋 威

审判员  孟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静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