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

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503民初7063号 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南路与建设西路交叉口西北角水质监测综合楼1号楼1层101等11套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玥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路石油巷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玥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拖欠的水费共计3008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邢台市供水企业,按照被告的申请向被告供水。被告作为用水单位,自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共计拖欠原告水费共计3008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水费,并于2021年7月7日再次向被告送达催费单,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所欠水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是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的供水用户,双方形成供用水合同关系。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供水。但自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水费共计3008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水费,并向被告送达催费单催要水费,但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向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提出供水申请,冀泉供水公司同意供水,双方已形成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承担交纳水费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水费30084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水费300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被告邢台市巴迪亚洗浴休闲广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