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句商初字第912-2号
原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严欢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应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52年2月生,汉族,句容市,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房道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