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5371号之二
原告: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八堡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应明。
原告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宿迁市金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