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4437号
原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东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8915915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767号万达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437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华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