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力神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原南车株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聂自强。
被执行人:广州市力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2号影城花园C栋。
法定代表人:潘忠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原南车株洲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力神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1)株石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州市力神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并同时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对广州市力神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另分别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对广州市力神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及网络账户进行了冻结。综上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2年9月14日,本案此次执行受偿0元,剩余本金950159元及其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力神机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忠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递交了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株石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