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45号
原告:***,南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南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被告南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被告南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