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849号
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巴山子组。
法定代表人:蒋伟雄。
委托代理人:谢嫱,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集镇。
法定代表人:熊斐。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