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

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292号
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巴山子组。
法定代表人:蒋伟雄。
委托代理人:谢嫱,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集镇。
法定代表人:熊斐。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长沙环球地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