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82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集镇。
法定代表人:熊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侃,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因被告***、***已当庭付清赔偿款20000元,于2020年11月9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绪新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