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258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佳佳,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66747284XQ。

法定代表人:熊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18/D-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9095XU。

法定代表人:郭喜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清,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计1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储昭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庆国

书记员陈艳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