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新视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甘涧峪村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7854626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66747284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传世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32号1幢02层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8080867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度太信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9731171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国新视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市顺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传世文化传播中心、北京度太信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0)赣04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国新视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国新视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上诉人北京国新视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