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潘鹏、丹东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异188号

申请人(案外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召,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八道沟**楼**。

法定代表人:潘忠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丹东临港经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郭志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临港经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中信建筑公司与临港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丹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判决临港投资公司给付中信建筑公司工程款25032500元及所欠合同一及合同二所涉工程的工程款15591100元的利息、所欠合同三所涉工程的工程款9441400元的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信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丹执字第0029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临港投资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国门××世纪家园××大街××房屋4495.91平方米(合同编号20121224022)。

另查,2020年9月4日,中信建筑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信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出具《丹东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说明》,将本院(2014)丹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25032500元工程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并向临港投资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案外人**与中信建筑公司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中信建筑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并向临港投资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履行了通知义务,**依法取得了涉案债权。现**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4)丹执字第0029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国兴

审判员  卢国华

审判员  徐 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