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6026号
原告: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站前街11号(良丰容器院内)。
被告:***,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诸城市。
原告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跃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萌萌
书 记 员 郑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