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三路良丰容器厂。
法定代表人:杜桂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权属证号:胶私××)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权属证号:胶私××)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