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延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814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沙屯村蒋屯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润杰,辽宁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港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站前综合楼522图2栋846丘。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港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港市弘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