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6108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
被告: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沙屯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港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