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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6044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2号国泰大厦5层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力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A8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力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