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6044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2号国泰大厦5层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力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A8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力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