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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249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力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A8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力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力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