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易机电有限公司

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东易机电有限公司(保定东易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172号

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安大街北、景华大街南、西城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4879417W。

法定代表人:贾胜军。

被申请人:河北东易机电有限公司(保定东易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安平胡同金阳佳苑5号楼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795954523。组织机构代码:579595452。

法定代表人:陈宝林。

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东易机电有限公司(保定东易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