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02财保67号
申请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黄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江雪路。
法定代表人:康俊杰。
通化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申请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6,214,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价值116,214,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汉君
审判员 费 悦
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