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02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光大按照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光大按照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815.08元,将该款扣划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中。并将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同意(2022)吉0502执恢208号执行案件本次予以执行完毕,现该案结案。
特此通知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