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初103号
原告:**,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关某,吉林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 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某、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4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高元娥
审 判 员张丽晶
审 判 员肖 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