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1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镇挂扣新区水委会院内1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笠鹏,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湘0104执16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