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镇挂扣新区水委会院内1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笠鹏,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6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36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4136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