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02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肖飞,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系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30802006450520X,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张豪雄。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建涛,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沙,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0MA4L3FF22A,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新区水委会院内1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金以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侯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刘翠元,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被告刘翠元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吕淋,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
被告:屈复军,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牧笛溪村村民委员会,同行已社会信用代码为54430802ME1140225U,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牧笛溪。
法定代表人:符团华。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侯军、刘翠元、吕淋、屈复军、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牧笛溪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2020年7月21日前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直至今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格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秦惠成
书记员朱月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