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43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德,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以新,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本院立案后当天给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应当于2022年8月22日之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13元,现期满后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润杰
书 记 员 张 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