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异3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新区水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以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新华,系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万寿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路新沥青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洞庭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洞庭路桥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洞庭路桥公司请求事项:请求贵院撤销(2020)湘1002执3656号执行裁定书,将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423174.71元返还给异议人。事实与理由:路新沥青公司诉洞庭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作出(2019)湘1002民初7419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贵院于20019年12月30日立案,当日贵院又组织双方调解,明显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同时贵院在调解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异议人的授权委托书公章,该授权委托书是盖的是湖南御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而贵院草率的作出民事调解书。因此,该调解书程序严重违法。在此,请求贵院撤销(2020)湘1002执3656号执行裁定书,将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423174.71元返还给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路新沥青公司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一、路新沥青公司与洞庭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1002民初74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被告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前支付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沥青款244563.16元,利息、律师费共计65436.84元,以上合计310000元;2、被告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的沥青款及利息(以尚欠的沥青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需扣减已支付的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负担;4、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养护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议”。
二、洞庭路桥公司、***因未按上述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路新沥青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湘1002执36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的存款423174.7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30日,本院划拨洞庭路桥公司账户423174.71元。因此,洞庭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行为异议。路桥沥青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002民初74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20)湘1002执36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洞庭路桥公司账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洞庭路桥公司称(2019)湘1002民初7419号民事调解书程序严重违法,存在虚假诉讼,属对原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洞庭路桥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石纳新
审判员 谢宇明
审判员 肖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曹诗卉
书记员陈星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