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765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远文,重庆市武隆区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春元,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系原告舅舅。
被告:杭州明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钜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朱眉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鱼诉被告杭州明才建设有限公司、钜才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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