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齐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4民初647号
申请人:山东齐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28号金沙城市广场南座1楼A区1071、1072号。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彭李办事处黄河五路马家新村148号。
申请人山东齐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滨州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齐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990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齐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宫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