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保222号
申请保全人: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地址:开原市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朱成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郑勇,男,1976年6月25日生,住开原市惠工小区。
被申请保全人:许含,女,1977年1月5日生,朱开原市九鼎万和世家小区。
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郑勇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保全人许含名下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保全人郑勇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保全人许含名下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伟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