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

某某、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执复3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原市文化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辉,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保安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吉,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执异1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对该院冻结其账户内资金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辽128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执514号‘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22账户上的存款11300000.00元’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不服该异议裁定,复议至本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辽1282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以(2020)辽1282执51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92×××222账户上的存款11300000.00元。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认为,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2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对同类案件已经作出认定:“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涉账户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该账户内的资金由复议申请人代管,该账户的资金并非复议申请人的自有资金,故不能用于清偿住宅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债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涉账户内资金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本案与上述案件相同,应当作出一致的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执514号“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92×××222账户上的存款11300000.00元”执行裁定。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对公账户有6000多万,并且最近每天走账1000多万。涉案账户内资金是否为维修资金,没有证据证实。6000多万也不可能都是维修基金。请求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执异15号裁定,划拨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原支行被冻结的执行款。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核准号为Z2337000094503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原市支行于2019年7月16日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载明,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账92×××222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
账户内存款,应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92×××222的账户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该账户内的资金由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代管,该账户的资金并非开原市城乡发展服务中心的自有资金,故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执异1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昌宏
审 判 员 关铁强
审 判 员 李 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 冬
书 记 员 乔琳婷